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办法
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办法
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,保证(组)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贯彻落实,规范和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机制,根据《中国宣传工作条例》《中国问责条例》《(组)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》,结合我县《落实(组)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关意识形态工作是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,事关的前途命运,事关国家长治久安,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。通过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办法,督促全县各基层(组)深入学宣传贯彻,担当举国旗、聚民心、育新人、兴文化、展形象的使命任务,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,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,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。
第三条 县委宣传部作为县委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,在县委统一领导下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依据有关规定对(组)领导班子、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。对领导班子、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况,向县监委和县委组织部进行通报。
第四条 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:
(一)依规依纪,实事求是;
(二)失责必问,问责必严;
(三)权责一致,错责相当;
(四)严管和厚爱结合,激励和约束并重;
(五)惩前毖后,治病救人;
(六)集体决定,分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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